海南:禁止小作坊生產經營十類食品
2016-06-08
小作坊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辦理工商登記,并于工商登記后十五日內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辦法》指出,禁止小作坊生產經營下列十類食品: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或者添加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等為原料生產的食品;用未經檢驗檢疫或者經檢驗檢疫不合格的肉類為原料生產的食品;嬰幼兒配方食品、特殊膳食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保健食品、乳制品、罐頭等高風險食品品種;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委托或者受委托、以分裝方式生產經營的食品;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產的其他食品。小作坊生產經營國家和本省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將被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小作坊應當在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容器或者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配料表、儲存條件、生產地址、生產者名稱及聯系方式,并清晰顯著標注“小作坊食品”字樣。不標注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罰款。